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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声: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行业 > 正文  2021-08-02 15:58:15 来源:中工网

每天,全国数百万快递员不辞辛苦、奔波的忙碌,确保了快件顺利送达到用户手中。快递员群体是指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广大劳动者。目前,我国日均快递业务量已达3亿件,快递员群体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快递员群体也面临着职业归属感不强、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劳动强度与工资收入不匹配等问题。

今年6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以下简称为《意见》)。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解读《意见》相关规定以馈读者。

基本案情:快递员感身体不适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5月,李某到唐山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快递员。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以现金方式为李某发放工资。2018年5月,李某工资收入为589元;2018年6月,李某工资收入为2971元……至12月,李某的工资性收入累计21886元(包含发件和代收费用)。

2018年12月6日下午17时50分,李某因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某医院(三级甲等)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1日13时10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有父母和子女共三人(以下简称李某近亲属)。李某近亲属因李某入院支付120救护费用165元、住院医疗费用146104.66元(其中医保类31105.8元、甲类4673.86元、乙类58910.435元、特检特治26955.531元)。因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为自费治疗。

2019年5月16日,李某近亲属作为申请人,以某配送服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唐山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6月20日,该仲裁委作出劳人仲裁字(2019)123号仲裁裁决书:1.公司与李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442.98元;3.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李某近亲属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企业应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李某近亲属作为李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某配送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公司应否赔偿李某相关的医疗费损失。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配送服务公司与李某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死亡而免除。此外,公民的收入和其他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双倍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应属于遗产。故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关于公司应支付的二倍工资的差额,李某于2018年5月入职,其2018年6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合计21886元,故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86元。

关于涉及医疗费的社会保险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本案中,因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期间不能正常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公司应对应当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由李某自行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7万元……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特殊检查、特殊诊疗费用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积极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同时,《唐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2%。”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医疗保险,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146104.66元,其中医保费用31105.8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85%,即26439.93元;甲类费用4673.86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85%,即3972.78元;乙类费用58910.435元,应先由李某自付5%,剩余部分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5%,即47570.18元;特检特治费用26955.531元,应先由李某自付10%,剩余部分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5%,即20620.98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8603.87元。上述费用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万元,剩余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2%的比例支付,即26315.56元〔(98603.87元-70000元)×92%〕。综上,李某的医疗费用中,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数额为96315.56元(70000元+26315.56元),上述费用属于李某近亲属因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医疗保险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公司应予赔偿。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某配送服务公司给付李某近亲属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886元;2.某配送服务公司赔偿李某近亲属医疗费损失96315.56元;3.驳回李某近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公司应承担未签约责任和赔偿社保损失

上诉人某配送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公司是否应为被上诉人李某近亲属支付双倍工资及数额是多少;2.公司是否应对李某近亲属未能医保报销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2018年5月入职到公司,至其2018年12月11日死亡,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因工资已按月发放,故另外应当支付的数额为2018年6月至12月的工资总额。根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可知,李某生前从上诉人处领取的工资数额为扣除互带费、发件及代收的金额,故一审法院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有误,应当扣除互带费、发件及代收金额,其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2376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因公司未为李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李某住院期间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其未为李某缴纳医疗保险产生的医疗费损失96315.56元并无不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民终721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配送服务公司给付李某近亲属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76元;4.驳回李某近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七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意见》实施

如李某一样,快递员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收入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因与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不同,而存在较多的问题。七部门《意见》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其中,涉及收入分配、社会保险、人身安全等方面有以下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形成合理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快递末端派费核算指引》,督促企业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证末端投递基本支出,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引导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加强系统对接,满足差异化服务需求,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依法服务和保障快递领域投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对寄自特定区域的快件实施非正常派费结算等可能损害快递员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保障快递员合理劳动报酬。引导工会组织、快递协会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指导快递协会研究制定《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开展快递员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并定期发布,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快递员工资水平,引导快递员合理确定工资预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保障快递员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推动企业确定合理劳动定额,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快递员休息休假权利。

《意见》明确,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统筹按照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或营业额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推动企业为快递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探索建立更灵活、更便利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意见》明确,优化快递员生产作业环境。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加大资金投入、配齐劳保用品、升级作业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作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对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的包容性管理,提供通行停靠便利。引导快递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推进基层网点“会、站、家”一体化建设。

《意见》明确,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总部在网络稳定、快递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统一管理责任。结合快递业态发展新趋势新特点,修订《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将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遏制“以罚代管”,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拓宽快递员困难救济渠道。组织开展快递员权益保障满意度调查并按品牌发布。

《意见》明确,规范企业加盟和用工管理。末端备案网点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由该网点的开办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支持快递协会制定并推广加盟协议推荐文本,明确依法用工和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要求。督促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快递员代表意见,充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关键词: 七部门 快递员 权益保障 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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